银保监反洗钱成日常!内控、检查、报告样样全!
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汪灵罡。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作者简介:方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国际认证反洗钱专家(CAMS),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五大要求齐出,银行保险业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升级!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金融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主管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也早已习惯于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模式。但一个明显的监管演进变化趋势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甚至地方金融办也在逐渐加强对所属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监管。
2020年1月3日,即新年后的第2个工作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8号文),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的要求。
如果仅从银保监办发[2019]238号文的内容来看,并没有与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的一系列反洗钱监管有什么差异。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无疑是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1号令)后,中国银保监实质性介入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日常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
要求一:将反洗钱、反恐融资审查置入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环节
即在新设立银行和保险业机构的行政许可程序中,中国银保监会将认真审查申请人内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和能力、信息系统完善程度等各方面,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不予批准设立申请。
这一新要求超越了《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保险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也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31条“在市场准入工作中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要求”的落实。
不过由于外资银行的机构准入要求之中[3],反洗钱、反恐融资管理一直是必须审查的前置条件,对外资机构市场准入没有增加新的工作量。
要求二:将反洗钱、反恐融资纳入银行保险机构日常行为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这里再一次确定了各地银保监局对于其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范围中包括反洗钱、反恐融资。
要求三:银保监会和地方监管局对反洗钱、反恐融资具有现场监管权
这也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范围扩大,银保监会和地方监管局有权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且将检查对象的范围从银行扩张到了保险业机构。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要求四:银保监会和地方监管局与人民银行沟通协作
实施监管即意味着施加压力。毕竟长期以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主要监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如果银保监会也额外地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行为监管及现场检查,无疑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合规压力和合规成本。即使是在严监管的市场趋势之下,监管也应考虑金融机构的实际承受能力。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是必要而及时的,既要避免监管遗漏,也要比较监管重复。
要求五:年度、临时及专项协查报告
各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根据其监管权属,都必须向银保监会或地方银保监局递交内容详尽的年度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报告。此外还必须在机构发生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相关的重大事项,如制度修订、人事变动、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时,也必须及时报告。尤其是要求,还应将递交给人民银行的“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也要提交给银保监会或地方银保监局。除此之外,每季度还有义务向银保监会报送“协助查证洗钱案件信息”。
结语
金融监管机构强化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监管,已经是一个十分明显的立法立规趋势。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为两翼的监管格局已经形成,并正在日渐完善和深化的过程之中。为了应对这日渐强化升级的监管压力,各金融机构应未雨绸缪。
[1]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2234.html
[2]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A95D3E6E9DE043859C70C990156EFA7E.html
[3] http://www.cbrc.gov.cn/govView_F59D99DB233948FF9781B4F2ED28B1F9.html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238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环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纳入机构日常监管工作范围,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
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工作中贯彻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现场检查工作要重点对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沟通协作,在规则制定、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行政处罚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五、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强化组织保障,加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资源投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能力。
六、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1规定的模板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送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并填报相关附表。
法人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七、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提交临时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
其中,第五项境外机构工作情况由法人机构报送。
八、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以下路径报送:
(一)各会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银保监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汇总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材料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
九、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2规定的模板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专项数据采集平台”向银保监会报送协助查证洗钱案件信息。
十、各银保监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附件3规定的模板向银保监会报送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并填报相关附表。
各银行保险机构2019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请于2020年2月15日前报送。《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保监稽查〔2016〕27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模板
2.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季度报告模板
3.银保监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模板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发至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附件1 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模板
报告模板使用要求:
1.文字报告文件名(WORD格式):
年度.金融机构编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编码).机构名称.年度报告
例如:2019. C1010211000012.中国工商银行.年度报告
2.附表文件名(EXCEL格式):
年度.金融机构编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编码).机构名称.年度报表
例如:2019. C1010211000012.中国工商银行.年度报表
XXXX机构XXXX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
银保监会/XXX银保监局:
现将我单位(含所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简称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总体情况
本机构(含本级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下同)反洗钱工作总体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二)机制设置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反洗钱工作体系的运作情况,可疑交易分析甄别的模式,对新型业务的洗钱风险研判机制等。
(三)技术保障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反洗钱工作技术保障情况。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岗位的人员配备,以及反洗钱岗位人员业务能力或业务资质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报告本机构采取哪些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以及如何开展客户分类管理等情况。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报告本机构针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采取了哪些加强型识别或控制措施,如何开展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等情况。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报告本机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本机构可疑交易标准制定、交易监测和分析甄别机制,本年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对高风险业务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报告本机构针对哪些高风险业务采取了何种针对性措施。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报告本年度自主及参与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本年度自主开展及参加的反洗钱培训情况。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报告本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内部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开展对所辖机构反洗钱专项工作管理的情况。本年度对所辖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与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类型、整改落实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本年度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本机构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信息的情况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
(三)承担其他重点任务情况。承担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洗钱有关工作任务或调研任务情况,配合其他工作的情况。
(四)洗钱案件和风险防控成果。本机构取得的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的积极成果。
(五)有无重大违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信息泄密、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导致洗钱案件发生,或内部人员涉嫌洗钱案件等情况。
五、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
法人机构设有境外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的,法人机构总部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境外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
(一)境外机构概况。
(二)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报告期内接受驻在国反洗钱监管情况。
(三)驻在国反洗钱法律制度情况。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情况,主要反洗钱监管制度要求,报告期内反洗钱法律制度修订更新情况等。
(四)驻在国反洗钱监管框架。驻在国反洗钱监管部门、金融情报中心负责部门及其他反洗钱相关部门的职责及监管框架等。
六、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或问题以及工作改进建议
重点报告反映本机构的反洗钱特色工作与积极效果,工作中发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反洗钱工作改进建议等情况。
填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分支机构不填报“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情况”“管理架构”“境外分支机构情况”等信息。2.“报告机构编码”是指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编码。3.“金融机构编码”是指银发〔2009〕363号文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所称编码。
附件2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季度报告模板
附件3 银保监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模板
报告模板使用要求:
1.文字报告文件名(WORD格式):
XXXX年度.XXX银保监局.年度报告
2.附表文件名(EXCEL格式):
XXXX年度.XXX银保监局.年度报表
XXX银保监局XXXX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年度报告
银保监会:
现将我局上一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简称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总体情况
本局反洗钱工作总体情况。包括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制度制定情况、辖内主要洗钱威胁情况、工作重点、工作成效等。
二、辖内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包括辖内机构概况、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发现的各类机构及业务洗钱风险状况分析、辖内各类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
三、市场准入中反洗钱审查工作情况
本局市场准入工作中,对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进行反洗钱审查的情况,因不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标准拒绝的情况。市场准入反洗钱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反洗钱现场检查和处罚情况
本局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反洗钱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及其他检查项目中包含反洗钱内容。本局作出的反洗钱相关的行政处罚情况。
五、洗钱案件及风险情况
涉及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重大洗钱案件及反洗钱工作重大风险情况。
六、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
本局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的情况。
七、与人民银行等其他部门开展反洗钱合作工作的情况
本局与人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展联合检查、开展信息共享等工作情况,以及与其他部门开展反洗钱合作工作的情况。
八、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或问题以及工作改进建议
重点报告工作中发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反洗钱工作改进建议等。
填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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